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八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纳入省级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并按照规定留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资金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和标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