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