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

(四)未如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