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参加失业保险;(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四)未如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