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失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