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