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失业保险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