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拨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及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五)开展失业保险调查、统计、核查等工作;(六)开展失业保险宣传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