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拨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及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开展失业保险调查、统计、核查等工作;

(六)开展失业保险宣传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