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发展规划;(三)指导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四)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