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于次月起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账户;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