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有效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缴费和待遇年限累计计算。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