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缴费和待遇年限累计计算。

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