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三条有效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注销失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