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