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