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一条有效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商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财政专户资金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计划。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