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