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