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第十二条有效受托处理数据的,数据处理者对受托处理的原始数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数据和结果数据不享有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受托处理结束后,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人要求返还、删除数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