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第十三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的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后取得的数据权益登记凭证可以作为开展或者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源入账入表、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融资担保等活动的证明。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数据权益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登记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