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是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