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职责。

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具体负责指导全市法律援助业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