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九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人员培训和服务质量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