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受援人或者代为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