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受援人或者代为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