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