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