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