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