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