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整,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