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与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属于依法通知辩护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