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与实施第十八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事项属于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受理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时提出调解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引导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