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