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范围与形式第十七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不同申请事项或者情形,可以决定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以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