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因监督管理对象违法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免于追究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