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因监督管理对象违法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免于追究其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