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四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