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四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