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