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屋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