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