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在每年十一月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