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建设社会消防力量。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业。

本市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建立消防志愿服务培训、激励等机制,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