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