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七条有效机场、主要港口、重要码头、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大型可燃物资仓库、超高层民用建筑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建设固定营房,配备相应的人员、专业消防装备及设施,并经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同意,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