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培训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按照规定无需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单位或者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引导人员疏散,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