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和相关设施;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构建网格化快速灭火救援体系的需要,在镇、街道、社区以小型消防站的形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并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