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展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以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消防组织,保障其与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