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在渔港从事经营管理的单位、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在渔港从事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做好消防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船舶上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定期对船舶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