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按照规定不需要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落实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使用燃气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配电线路应当采取穿不燃或者难燃线管、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三)按照有关标准配置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自救呼吸器、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和逃生自救设施、喷淋装置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且确保完好有效;

(四)禁止在建筑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