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改造利用,因保护需要但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文物等有关部门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管理的依据。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