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