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抽查。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一般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