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