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关闭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及维护管理单位,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确需拆除、迁移、关闭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及维护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